李刚(化名)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某航空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经该公司耗费大量资源培训、培养,从一名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2016年9月6日李刚单方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经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该公司主张因李刚从事飞行员工作,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现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这事儿该怎么判?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属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公司经过多年培训,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该费用通过学习转化为李刚自身的飞行技术资源,其离职必然导致公司对飞行技术资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李刚在离职时应当承担在公司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判决:李刚支付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两百余万元及培训费等费用两百余万元。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李刚支付公司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四百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飞行员离职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飞行员的流动也不单纯是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之间的纠纷,还涉及到预接收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对飞行员资质进行管理的民航局等主管部门,因此不能仅仅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而应切实考虑该类人员的身份和养成特殊性,以及我国民航业的现状和实际培养机制,确保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统筹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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