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3日

2021-01-26 00:01:28 作者: 女子在群内骂

她用“草包支书”的意思即指刘某没有了解清楚自己的业务范围,且并不具备作为支书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和知识。她是用该词对刘某错误言论的批评,而非恶意性攻击,因而被直接定为侮辱显然不妥。

任女士认为,即便她的话构成了侮辱,但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她只是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加入的群里批评了一句“草包”,而并没有到刘某的单位闹事辱骂等,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显然不合适。

任女士还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还违反异地传唤规定,并且违法使用警械。她还质疑,刘某丈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回避。

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已经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1月22日,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任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了。

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3日

任女士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骂支书回应:原本只是想让她道个歉

对于任女士反映的问题,洪山街道兰苑花园社区支书刘某说,兰苑花园社区有居民上万人,向来不好管理,之前的物业公司不干后,业委会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又新选了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服务了半年,这些居民说没有服务好,公共收益资金也不透明,当时她还为此特意询问了物业公司,并要求他们该整改就整改。但任女士却在群里骂她眼瞎了,她当时就对她说,说话要文明点,不要在群里面叽叽喳喳地讲,有什么问题到社区反映,她们会第一时间去调查和告知调查情况,但任女士并没有前往社区反映。任女士还把自己说的叽叽喳喳的话制作成小视频发布,上级领导为此还专门进行了询问。虽然挨了任女士的骂,但她还是选择了大度和原谅,并上门做了解释,也让物业公司老总多次跟她打电话沟通。但任女士还是在群里乱说乱讲,后来有位警官在群里宣传防止电信诈骗等内容,任女士就在里面骂警官不作为,她就出来说人民警察为人民,大家应该理解并支持警察的工作。任女士就把矛头转向了她,骂她“草包支书”。她当时十分生气,便截了屏报了警。她报警只是想把任女士请过来,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但派出所多次传唤她她不买账。任女士既然不买账,她就对警察说,按照法律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吧。之后,她就没有过问。后来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任女士被行政拘留了三天,“我原本只是想让她给道个歉。”

至于任女士质疑,她的丈夫身为警察是否在该案中按要求进行了回避,刘某说,丈夫虽然在公安局工作,但她回家从不说自己工作上的事情,丈夫也并不清楚自己报警的事情。只是在任某行拘三天释放出来那天,一个同事问他,他才知道。丈夫回到家中还骂她何不大度一点,但她回应说,自己长期被任女士侮辱,肯定是不高兴。

当地警方: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就任女士被行拘三日一事,1月22日,记者联系上了洪山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任女士已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他们派出所该走的程序已经都走了。如果想要了解详细情况,可以拿着证件到公安局政工科联系。

任女士说,2020年12月11日,她通过“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七星关区兰苑花园业委会乱作为、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兰苑社区居委会不作为和个别公安干警违规执法等问题时,七星关区委、区政府等责成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进行了调查核实。

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3日

调查回复

从任女士提供的《七星关区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专班关于网民任某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中可以看到,关于任女士反映的“个别公安干警违规执法”中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虐待等问题,该回复称,2020年9月5日,任女士因不满兰苑花园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相关工作,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进行质问,洪山街道兰苑社区支书刘某告知任女士有意见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2020年9月7日19时15分许,任女士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里发送“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信息公然侮辱刘某。随后刘某向洪山派出所报警,洪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按程序受案,并多次联系任女士,要求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均遭到她的拒绝。

该回复称,2020年11月3日9时25分,办案民警李某再次拨打任女士电话,告知她到洪山派出所配合调查,如不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任女士仍拒绝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传唤证传唤。当天,洪山派出所民警张某向所长杨某汇报后开具了传唤证。随后,民警张某、李某驾车到贵阳后,在任女士家所在辖区派出所配合下来到任女士家中,向其出具了传唤证,但任女士拒绝配合且情绪激动,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为了拒绝不必要的伤害,使用手铐对任女士进行了强制传唤,并与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局创新派出所对接后将任女士接到七星关区进行询问调查。

回复称,2020年12月4日,经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调查审核,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经区公安分局法治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区公安分局对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并于当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