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双方事先未签订具体的书面托育合同,对具体的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的处分均无相应的约定,导致权利和义务不明晰。而托育服务公司作为营利性培训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是造成这起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考虑到消费者已经享受了部分课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托育公司扣除费用1000元,其余费用退还消费者,并终止托育服务。
教育培训类服务行业作为新兴行业,正在成为新的消费纠纷热点。在该起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忽略了“事先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义务,给事后产生的消费纠纷留下了隐患。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这是教育培训行业区别其他服务行业的鲜明特点,也是从事教育培训类行业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