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首起公益诉讼剑指京东

2021-03-16 12:13:27 作者: 福建省消委会

消费日报网讯(林士卿 福建报道)售价270元的商品,划线价标注6000元,这是“真材实价”,还是在“弄虚作假”诱导消费?记者从福建省消委会获悉,福建省消委会首起公益诉讼案件有了新进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1日正式受理了本案福建省消委会提起的请求确认京东“划线价格式条款”无效等诉求。本案是福建省消委会提起的第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亦是全国消协系统针对电商平台首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本案公益诉讼争议的“划线价条款”也是网络购物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受众面广、影响范围大。本案的审理结果,也将影响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对该类条款的修改。

据了解,2020年7月,福州市消委会受理了一起电商平台利用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消费纠纷。据介绍,此起投诉中,经营者以京东商城设置的“划线价格式条款”抗辩免责。该消费纠纷最终虽然以调解结案,消费者获得退款及赔偿,但福州市消委会认为部分京东商城内经营者,存在利用“划线价格式条款”作“掩护”,虚构商品或服务的降价基准,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履行法律规定明码标价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1月4日向福建省消委会提起了本案的公益诉讼建议。

“收到公益诉讼建议后,经调查发现除福州市消委会受理的划线价投诉外,还发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国市监处〔2020〕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京东商城的京东自营就‘划线价’违反《价格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福建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调查的事实,福建省消委会认为:京东制定的“划线价格式条款”规定“划线价”并非原价等内容,免除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应当标示原价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为免除自身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商品“降价”时经营者应当依法标明“原价”,即“降价”标示原价属于经营者法定的明码标价义务。京东及平台内经营者设置“划线价”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以为商品或者服务有降价并产生“有优惠、打折”的认知,用“划线价”与现价“京东价”进行价格比较,消费者常会误以为“划线价”就是原价。而往往消费者投诉“划线价”涉嫌价格欺诈时,京东及平台内经营者即以“划线价格式条款”提出“划线价”非原价的抗辩。京东商城的“划线价格式条款”定义的“划线价”模糊不清,“划线价”指向的价格种类不具体、不明确,让消费者根本无从比较,侵犯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福建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京东‘划线价格式条款’提起本案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价格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其他同类电子商务平台依法经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敢于消费,放手消费促进‘内循环’。”

注: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京东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京东价格规范1.3.2”属于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的平台规则之一。经对比,发现京东商城商品介绍页面末端设置的“划线价条款”与“京东价格规范1.3.2”实质上是同一条款,内容也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