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兴乐村村民刘某某,系该镇兴隆二中学生(14周岁)。去年12月3日,刘某某与母亲发生口角后将母杀死,后用毛巾将血擦净,将遗体装入编织袋,运到冷库存放,自己则对外人称妈妈跟陌生人出走了。前不久,刘某某母亲的遗体被发现,遂案发。
以上是官方给出的信息,此外我们还在网络上了解到如下几点信息,有描述者称:①发现尸体的是爷爷,而不是父亲;②藏尸地点是一间破仓库,而不是冷库;③母亲当时被捅了之后并未立即身亡,反而让女儿不要报警,也不要打120了,后面母亲晕倒,女孩以为母亲死了,就将其装进麻袋拖到了仓库里,被活活冻死了;④母亲平常对女儿非常好。
【相关法条】
《刑法》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理分析】
一、行为分析
刘某某因口角将其母亲残忍杀害,其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当无争议。目前的疑问在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系刘某某的行为直接所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其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需要详细论证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已经公布的信息来看,即便是由于事后“藏尸”行为引发的死亡结果,由于杀人后“藏尸”并不异常,因此也不会中断因果关系,刘某某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有描述者称,母亲晕倒后,刘某某误以为其已死亡而藏“尸”,后由于其所谓的藏尸行为引发死亡结果,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通说理论认为,这种错误影响较小,不会阻却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刑事责任年龄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如果要求刘某某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则其必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刘某某已满14周岁,但疑问在于,是否说明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已年满14周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8类特定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便包括故意杀人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由于其不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最终也无法定罪量刑。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度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即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才生效,且不利于行为人,因此不能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