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李亚鹏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资料图:李亚鹏。图据微博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李亚鹏兄弟仍需赔偿4000万及利息
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开庭当天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就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二审时,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有悖诚实守信原则;庭审焦点主要有4000万元的性质,以及签署4000万元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行为。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16日作出的重审判决书显示,一份证据显示了2015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微信“群聊”中的内容。2015年4月16日,李亚鹏在群聊中发布语音一段,内容为:“现在我们真的不是说时间的问题,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但是在最后我们还是会尽我的力量……分两步来解决,先让阳光进,到明天中午我们再去起草,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什么样的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2014年4月17日,李亚鹏在群聊中发布《承诺函》文字。
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4000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李亚鹏签署《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3月17日,聂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案历时多年,因李亚鹏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达到了上千万元,这还不包括中间因诉讼造成的利息损失。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李亚鹏,但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得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