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公职人员女辅警”舅舅:二审家属委托律师无法介入

2021-03-19 08:47:37 作者: “敲诈公职人
“敲诈公职人员女辅警”舅舅:二审家属委托律师无法介入

“案件定性至为重要”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一案最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3月18日,女辅警许某的舅舅李雁舟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3月15日许某一家聘请了两位律师,律师到达看守所希望会见被告人许某时被告知,连云港中院已经指派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拒绝了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对此,李雁舟表示,此前许家对法院给许某一案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一事毫不知情。

3月18日,中国新闻周刊致电连云港中院负责许某案的二审法官,截止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介绍,若如家属所说,连云港中院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是补充性的法律手段,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普遍性的。这种辩护制度优先考虑被告人及家属的意愿,是国家对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的帮助,不能如此随意地使用。

彭逸轩认为,连云港中院此行为可能有更多的考量,因为该案涉及当地方方面面的公职人员。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认为,案情的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男方在支付款项时受到了威胁和强迫,没有相关证据的话,则支付款项行为就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围,所以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女辅警舅舅:从没见过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

根据此前网络流传的相关判决书显示,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对许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根据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许某同时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这些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向这些公职人员索要人民币372.6万元。

判决书显示,许某生于1994年,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案发前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一名辅警。该案中的被害人,则包括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兵、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侍卫庄派出所所长朱某等公职人员。

随着舆论发酵,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很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撤下,女辅警案也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李雁舟介绍,3月15号律师委托手续办理完成后,律师杜家迁第一时间赶去会见许某。到达连云港市看守所后,律师被告知许某已经有了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们一审花钱请了律师,并且判的这么重,然后当庭又提出上诉,难道二审就不让我们家属请律师了吗?”

李雁舟透露,自己不认识也从没见过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没有收到任何许某的信息表示同意聘请法律援助律师,目前只是法院的说法,但家属对此说法不认可。

截至目前,李雁舟聘请的两位律师尚未会见许某,而许某的家属自从其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后,未能探视过许某。

李雁舟表示,需要证实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是许某的真实意愿,哪怕让许某的父母写一份信,许某在上面签字表示同意,家属也能认可。

在李雁舟看来,许某的案子本就疑点颇多。从定罪的金额和定性来讲,首先许某的确曾买房,其次她能多年从警方的公职人员处几万几十万“敲诈”,似乎也不能令人信服。“跟北京吴秀波案的判决是一个天一个地,量刑太重了。”

许某案件披露后,该案件和吴秀波案的判决对比成为当下讨论的重点。2021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吴秀波被敲诈勒索一案作出宣判:被告陈某得款1400万元,3700万元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罚金10万元。

而许某一审判决显示,许某得款372.6万元,有期徒刑13年,判处罚金500万元。

李雁舟介绍,目前因为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许某的父母压力很大,情绪问题非常严重。家属希望二审能有公平公正的判决,如果是许某的错,那她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也应查清本案背后更多的违法违纪问题。

“她爸妈直到现在都认为她是被欺负了,都是她的顶头上司,一些有头有脸的人物。”李雁舟称,许母曾接到过副局长刘某用许某手机打来的电话,“他因为怀孕的事打电话给我姐,说会跟他老婆离婚,处理好这个事。”

李雁舟透露,该案一审开庭是不公开审理,近两年中家属也未能探视。

就此,3月18日,中国新闻周刊致电连云港中院负责许某案的二审法官,截止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律师:法律援助是补充性的,不是强制性的

“这样的情况在最近类似的案件中也有发生,但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介绍,法律援助是补充性的,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普遍性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给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和支持,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能力、有意愿自己聘请律师,那应当优先考虑其意愿,“现在变成去阻止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手段了,这把这个制度用得太随意了。”

对于案情本身,彭逸轩表示,对于男女之间涉及情事的敲诈勒索判决要慎重,因为也许和使用他人隐私进行威胁的常规违法犯罪情况有区别。在许某案中,钱性质的界定是重点,是补偿费、封口费还是两人之间你情我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情愿和被迫是要区分的,“让谁拿钱他肯定都不愿意,但是不情愿到被迫之中还有个区间。”

对于此前部分案件中将不情愿等同被迫的指控逻辑,彭逸轩不能认可。他认为,对于男女关系中的敲诈勒索类案件,案情复杂,定性、量刑的尺度把握要谨慎。

“也有一种说法,说许某跟这么多公职人员发生纠纷,是不是蓄谋的?这种猜测也要有证据。”彭逸轩说。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认为,案情的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男方在支付款项时受到了威胁和强迫,没有相关证据的话,则支付款项行为就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围。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男方在支付款项时是出于补偿或者其他心态,对于案件的定性是至关重要的。”易胜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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