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卧底职业打假群:三百元教“秘籍”,“月入三万”不是梦

2021-03-19 08:55:18 作者: 记者卧底职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才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徐某诉青岛某渔业商贸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很有代表性,法院认定,徐某2017年至2018年共计网上购买海参100多次,交易成功四五十次。其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样产品,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可以看出徐某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而是以买假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因此,徐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规定的“消费者”。

此外,购物平台也建立了一些“反职业打假”的措施。新广告法施行后,京东曾指导各区域建立打假黑名单数据库,并罗列出职业打假人的判定条件,诸如“收货人联系电话与投诉人电话不符”、“购买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不提产品问题的同时只谈赔偿”等等。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漫延行为。

在记者加入的打假群里,几乎每天都有几十个新人加入,想要成为“职业打假人”分一杯羹。

在说到这种现象时,一直语速很快的王海短暂停顿了一下:“打假群知假买假来获利,我觉得是正当的,因为这些获利合理合法,对于经营者制假、售假也有震慑作用。如果打假群传授打假方法,我觉得这种群应该鼓励,呼吁更多人一起去打假,这才是对制假售假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