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20万居间费!中介业主闹上法庭 买家才知这原是她的钱

2021-03-19 16:34:55 作者: 争20万居间

而对于买家林女士反馈的情况,中介公司表明林女士所了解情况均是买家黄先生和其律师告知,与实际事实不符。

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中介公司认为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于2020年5月与买家林女士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必要性文件,约定以363万元价格出售涉案房产。

原业主黄先生方辩护称,双方约定佣金的计算方式为黄先生提出挂盘价格360万,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挂盘价格的部分作为佣金,后中介告知挂盘价格异常高,影响销售,黄先生调整挂盘价格为343万,林女士随后以363万购得该房产。黄先生在与林女士交流中,得知中介最早给林女士的报价为375万,遂认为自己当初挂盘价格并不异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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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佣金金额

一审中,法院确认中介公司为黄先生提供了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有效,黄先生理应支付佣金。判决书中同时写明,三方约定了居间服务的内容,未约定具体的佣金金额。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居间合同,中介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金额不同的居间服务费。

律师解析争议焦点:

中介对买家未尽重要事实报告义务

建议林女士依法追回20万“差价”

此次事件中,既有买家与中介的争议,又有卖家与中介的争议,买家、卖家与中介的权益如何厘清?南都记者采访了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

周律师表示,原业主黄先生与中介的居间合同是有效力的,他认同一审判决的结果,黄先生应支付合同规定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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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前,中介(左)与原业主黄先生(右)聊天记录显示,黄先生在另一中介报价也为343万

“买家林女士的情况则不一样,建议她依法追回自己的损失。”周律师表明,根据目前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中介对林女士存在疑似欺诈行为。

周律师表示,中介与林女士签订的是一个点的居间服务费,而原业主黄先生签订的是写明20万金额的居间服务费,且从记录和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黄先生的底价是343万,林女士最终出价363万,并已支付佣金,那么这20万确实是“差价”。在买卖正式双方签约时,若中介公司和买家披露了业主和中介签订的协议,由业主承担相应部分的佣金,该部分佣金体现在合同价里面,买家没有意见,没有任何问题,若中介隐瞒了该情况,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周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女士可向中介方追究责任。

目前林女士已经在整理书面证据,准备依法追责,“一方面我打算向消费者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投诉,另一方面,我在咨询专业人士,询问如何发起诉讼。”

截至发稿前,该事件尚未有新进展,南都记者将持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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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见习记者崔晓丹 记者顾威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