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色官":女市长与上下级"私通" 局长写香艳日记

2021-03-22 07:52:51 作者: 盘点"色官"

三湘风纪网2016年6月17日刊发了王建平的《忏悔书》,他称,给自己输送利益的人,只是看中了权力,如果没有组织给的“帽子”,喝酒没人敬,讲话没人信,红包没人送。“1999年至2015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搞权色交易,和女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8年6月2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建平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建平犯罪实际所得人民币354.4万元,犯罪所得孳息人民币45.3万元,共计399.7万元上缴国库;追缴犯罪所得车牌号码为湘B66557的奥迪A6型轿车一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香山美境小区6栋103号房产一套及释迦牟尼、观音黄金像各一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潇湘晨报》报道,2010年初,“广西来宾某局长香艳日记”的帖子在各大论坛出现。发帖人附上了详细的“局长日记”,日记显示,至少有5名女性与韩峰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

在日记中,韩峰描绘了与情人的床笫之事,还说“今年真是交了桃花运,女人多了就是要注意身体”。

日记还记录了两次受贿经历:9月16日“中午王××叫去桂景大酒店吃饭,他给了两瓶茅台酒和5万元”;9月20日“下午陈×到办公室给了1万元,李给了2000元”。

韩峰被媒体称为“日记局长”,受贿一事被移送司法后,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韩峰利用其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等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等给予的现金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案发后,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20万元。

2010年12月14日,南宁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韩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