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月底前启动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2021-03-23 17:33:12 作者: 上海3月底前

据上海发布,市房管局说,今年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分两个轮次举行,其中宝山、长宁、静安、普陀、杨浦、浦东、闵行和青浦8个区将在3月底前同步启动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其余8个区咨询受理工作也将于4月初开始有序启动。各区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结束。详见↓

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重要提示

申请人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19年3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规定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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