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突出重点,案情有精简,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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