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一)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六)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临时停运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守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一审:朱若岚
二审:林萌
三审:王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