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贵阳地铁新规5月1日实施

2021-04-12 18:19:22 作者: 禁止使用电子

多彩贵州网讯 (记者 杨昌鼎) 4月12日,记者从贵阳市城市轨道公司获悉,为规范贵阳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更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对2018年发布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守则》将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18年版的《守则》相比,新版《守则》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乘车时限延长为210分钟

随着贵阳轨道交通运营里程的增加,结合贵阳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及线网扩大后的乘客需求,现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二章第六条“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120分钟,超过12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修改为“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210分钟,超过21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

变化二: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数量增加至2名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全面放开,现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二章第八条“1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1.3米(不含)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修改为“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变化三:地铁车厢内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根据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现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三章第十二条(十)“禁止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响等干扰他人”修改为“禁止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附: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票务规则

第三条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

第四条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发售车站当日(当日指售出运营日)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第五条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取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票款,并可处以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210分钟,超过21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超程的乘客应补交超程票款。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七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可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关票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第三章乘车规则

第九条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三)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便溺;

(三)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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