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昀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
陆昀在上诉状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竞争业务及实体错误,他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补充协议四》及双方之间多次的磋商记录,本案涉及的竞争实体和竞争业务形式,已被该协议的第二条“竞业禁止”明确限定为: “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业务,专门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公司或特定公司中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别无其他。
陆昀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竞争业务和竞争实体的范围,做出他实施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退一步说,即便他构成竞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产生标准也缺乏合理依据并且畸高。
陆昀上诉还提到,他入职新公司后,科大讯飞所谓的“竞争业务”相关的订单量不降反增、现有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包含竞争业务的整体教育板块业务也在持续增长,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陆昀入职腾讯未给科大讯飞造成损失”。科大讯飞主张的2640万元违约金与陆昀第二次转让的股权价款相当,本就过分高出合理限度,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解读:签了竞业限制就要严格遵守
能证明被骗签的显失公平条款,可主张撤销
司法实践中,违反竞业限制通常会有怎样的后果?判定千万元赔偿的案例多吗?竞业限制会不会造成当事人就业困难?如何平衡各方权益,防范竞业限制被滥用?围绕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两位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说,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千余万元违约金,这样的案例之前并不多见。“当然,不能仅从判赔数额高而得出判决有问题的结论。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它可能带来什么,值得认真审视。”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旭同样提到,到目前为止,千万元级的竞业禁止违约赔偿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极少见。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企业是有权利和员工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协议。而且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和高新技术的行业,企业一般都会对离职员工或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期和竞业竞争的约定。
李曙明坦言,从用人单位角度,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越大、违约金越高,阻止前员工和自己“对着干”的效果也就越显著。考虑到现实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企业主导确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很难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旦竞业限制范围过大、违约金过高,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或许就剩下一个选择:失业。
“为了平衡保护双方权益,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审查,对不合理的约定作出适当调整。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了调整,从2640万元降到1200万元。”李曙明说。
“在实践中,劳动者有时签下竞业禁止协议条款,难免系因受到企业的某些压力或有交换条件。一旦签下了,在没有特殊情况就要严格遵守。”熊旭提醒,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签的显失公平且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条款,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