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债权人都是隆庆祥举债的结果,福晟公司位列其中是因为一次失败的股权转让,而原本这次股权转让被河南隆庆祥寄予化解债务的厚望。
2017年1月,隆庆祥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与福晟公司就“隆庆祥项目”,即两幅地块转让达成协议,福晟公司以10.5749亿元现金,外加项目建成后交付1.8万平方米LOFT公寓的条件收购“隆庆祥项目”。
这一次转让为承债式转让,即福晟公司承接隆庆祥所有对外负债,截至2016年年底,这一数额为8.9009亿元。也就是说,一旦转让完成,袁小杰、王艳艳不但能偿清全部债务,亦能获得1.674亿元现金,外加1.8万平方米公寓。因此,隆庆祥方面称,“如果正常履行合作协议,我方的股权转让款偿还全部债务后还绰绰有余,不可能出现后面的相关纠纷。”
虽然说当时隆庆祥对外债务近9亿元,但并非全部债务皆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当时涉诉债务约6.5亿元,据隆庆祥方面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当时进入执行程序的只有前述窦某某的1.5亿元这一笔债务,郑州中院判定隆庆祥、袁小杰、王艳艳需偿还近2.1亿元。也就是说,当时只有这一笔债务需要通过向法院支付执行款的方式偿还。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一方将近2.1亿元汇给郑州中院,这笔款项本应用于偿还窦某某债务,但是却在3个月后,当年6月7日被法院返还给福晟公司一方。为什么窦某某一方并未收下这笔“还款”?原因是其不同意福晟公司开出的前提条件,即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这样的前提条件在福晟公司发给法院的一份“付款说明函”中列明。
从当年4月19日的一份执行笔录中可以看到,窦某某一方反对偿还债务附带任何条件,甚至称,“就算债务履行完毕,我方不解除质权质押,最多也就是我方对合同在股权质押方面有争议,是要进行诉讼来确定。”
河南隆庆祥一方则质疑福晟公司写明“前提条件”的“付款说明函”是在汇款后才向法院递交的,只是将日期倒签至汇款的同一天——2017年3月9日,其给出的依据是3月9日告知法院已付清执行款时并未被告知“付款说明函”的存在,而在汇款后不应新增任何附加条件。
“债权人不收下执行款的情况极为少见,即使有这种情况发生,法院会将执行款提存,并就此结案。”多位省级高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均未碰到过债权人不收执行款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法院是否可以因“前提条件”没有达到而将款项退给福晟公司?“汇款时做出‘付款说明函’的情况也不多见,如果第三方附加条件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应由第三方与被执行人双方协议在先,此后第三方再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此时款项便转为执行款,哪怕被执行人没有遵守与第三方付款人的协议,也应另案解决。”一位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使说明函是真实的,法院接受执行款后又审查付款条件,介入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又充当了该纠纷的裁判者,以执代审,超出了执行权的边界。
在郑州中院将款项退还给福晟公司一方后,河南隆庆祥对退款不服,先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异议,并向最高院申请复议,但先后被驳回。随着近2.1亿元款项被退还给福晟公司一方,其随即起诉解除已经签署的“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除了这2.1亿元,福晟公司还另外支付了2.3亿余元,法院判决隆庆祥返还这部分本金。
如此一来,依靠这次转让化解债务的希望落空,留给隆庆祥的偿债方式似乎只剩下一种——拍卖土地。
土地估价争议
今年4月7日,隆庆祥名下的两幅土地再次被挂网拍卖。隆庆祥总裁姜书敏表示,拍卖成功,对隆庆祥而言意味着“连活路都没有了”,只有拼死一搏。但对于负债累累,已成“空壳”的隆庆祥而言,土地成为清偿债务的唯一实体。
2016年12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6)豫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判令隆庆祥需偿还郑州市市郊联社、新郑农商行、中牟农商行分别为1.3亿元、5000万元、6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隆庆祥名下所有的编号为牟国用(2013)089号、牟国用(2013)090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按各自份额优先受偿。
2017年7月27日,三家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拉开了一场围绕土地执行的“马拉松”式博弈。这场复杂债权关系的各方似乎都把目光聚焦到了这两块土地上。
此前,隆庆祥将70%的股权质押给民间借贷方窦某某。窦某某则要求先拍卖隆庆祥名下的土地,而不同意先拍卖袁小杰持有的隆庆祥公司的股权。在2018年3月19日,郑州中院案号为(2018)豫01执异93号的判决中,法院驳回窦某某的异议申请。同年4月,东方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此前,其已收购银团债务。
根据河南高院2021年4月9日发布的通报:2018年7月4日,隆庆祥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公司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和090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案卷资料显示,当时,郑州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提交了两份《土地估价报告》,其中089号土地估价20975.54万元,折合每亩450.17万元;090号土地估价51884.53万元,折合每亩496.59万元。2018年8月6日,隆庆祥代理人武中文向郑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对地价评估报告无异议,并请法院“尽快组织公示及拍卖,两块土地一并拍卖。”郑州中院(2018)豫01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当天,法院作出土地拍卖裁定。
隆庆祥方面在答复《中国新闻周刊》的问询中表示,当时未提出异议是因为法院告知说,拍卖是竞争出价,评估价仅借参考,对拍卖结果影响不大,不必计较。
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被福晟公司旗下的郑州福玮晟实业有限公司拍得。然而,隆庆祥对这场拍卖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异议的还有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次拍卖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土地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严重漏洞,土地估价是否偏离市场价值。
有多笔债务由隆庆祥担保的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认为,这151亩土地被福晟集团旗下的福玮晟公司拍得,福晟集团与隆庆祥服饰公司之间又存在合作关系。后因债务纠纷,两家虽不再合作,但该两块土地被福晟集团成功拍下,竞买方与隆庆祥公司有内幕交易行为。此外,拍卖最后以实际拍价不到500万一亩由福晟集团旗下的郑州福玮晟实业有限公司拍得,拍卖已提前受到操控。但这项异议被郑州中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