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某儿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
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且黄某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还是那句话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家中热水器突然爆炸男子不幸身亡 家属索赔128万
凌晨卫生间里传来异响
男主人进去查看
未料电热水器突然爆炸
瞬间窗户玻璃飞了门碎了
今年1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高民里一栋住宅楼内发生一起惨剧,电热水器爆炸导致47岁男子不幸伤重身亡。事发后,男子的妻儿将热水器生产厂商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
凌晨电热水器突然爆炸
事情发生在大连市开发区高民里一栋住宅楼内,时间是1月3日凌晨2点多。当时,徐先生、魏女士以及他们的儿子已经入睡。
睡梦中,魏女士突然听到,卫生间里传来了一声巨响,“‘咣’的一下,声音特别大,就像放鞭炮一样。”
此时,徐先生也被惊醒了。他起身后,走进卫生间查看,寻找异响的来源。同时,魏女士也下了床,跟在丈夫的后面。
魏女士说,当她走到客厅的时候,卫生间里的电热水器突然发生了爆炸。瞬间,整个屋子就什么也看不清了,房间里弥漫着滚烫的水蒸气。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把房间破坏得一片狼藉。窗框变形移位,窗户玻璃、卫生间的门都已破碎。停放在楼下的五台车辆,被飞出来的碎片砸中,不同程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