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中有这样一句话,“海瑞秉刚劲之性,戆直自遂,盖可希风汉汲黯、宋包拯。苦节自厉,诚为人所难能。”
说的就是素有“海青天”之美誉的明朝官员“海瑞”。
论清廉,海瑞一生刚正不阿,严峻守法,在其当世之时就已然名满天下,在其病逝于南京任上之时。
更是让南京百姓为其罢市着孝服送行,祭奠哭拜之人绵延百里,其得民心成都略见一斑。
论政绩,早在万历朝之前,其“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明摆着十分支持“一条鞭法”改革。
但是在到了万历年间以后,张居正执掌大权正是推行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万历新政改革之时。
朝中的许多官员,甚至就连明神宗自己都感念海瑞的清廉之风,想要重用海瑞,可从始至终,张居正都没有对海瑞加以重用。
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难不成张居正的改革只是徒有虚名,亦或者海瑞的清廉之风只是假象?
海瑞一心为民
毫无疑问,张居正的改革当然不是徒有虚名,海瑞的清廉之风更不是假象。就单纯只是海瑞并不适合张居正重用罢了。
这其实还要从海瑞的执政特点开始说起。
正如明末清初著名学者“屈大均”对海瑞的评价,“公之学以刚为主,其在朝,气象岩岩。”
海瑞的一生总结下来其实就是一个“刚”字,意志极为坚定,他自己也自称“刚峰”,当时的天下人更是因此而称他为“刚峰先生”。
也基本是因为这个性格,才让海瑞能不被明朝官场上的权力与财富所诱惑。
养成了他为官之时那一系列不以权谋私、不攀权附贵、刚直不阿、严峻守法、一心为民的优秀道德原则。
海瑞未能真正理解司法的存在意义
但也同样是因为这个性格,让海瑞在真正做事的时候过于古板,甚至莫名的有点极端,
就拿海瑞办案来说,虽然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可是这也仅限于一些已经证据充足,前因后果一目了然的案子。
当然,这并不是说海瑞在办理一些疑难案件或者模棱两可的案件之时就不秉公执法了。而是因为海瑞在办理这些疑难案件之时,往往只是在敲定结果之时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但是在审案过程中,却无法真正的做到明察秋毫,反而会着重于在道德准则中寻找一个突破点。
就拿普通百姓与地主豪强的土地冲突案件来说,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是不是需要仔细的调查?
然而海瑞却是“与其冤屈小民,宁愿冤屈乡宦”,明显更为偏向普通百姓。
虽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普通百姓为代表的“弱者”在绝大多数时期都是被富豪乡绅为代表的“强者”所欺负的那一个。
但这样看似明朝秋毫却单纯以道德准则为准绳的断案方式,还能保证明朝律法的公正性吗?还能算得上秉公执法吗?当然不算。
海瑞审案综合道德人情没有错,错就错在将道德标准放在了律法公正之上。毕竟不是所有的富豪乡绅都是坏人。
再比如海瑞的《治安疏》,直截了当点明了当时的官场弊病甚至是统治者的过失。
但是纵览《治安疏》全文,除了借古喻今,明确地表示海瑞一心为民,以及让明世宗知道海瑞的忠义之心以外,却并没有像汉朝贾谊所做的《治安策》那样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换言之,海瑞一心为民,道德、自律、政德等层面都没的说,但是却太过于古板,缺乏变革开拓精神,而且未能真正理解司法的存在意义。
总的来说,海瑞算得上是个爱民的好人,但却算不上一个好官,因为他能让百姓放心,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却无法让朝廷放心。
张居正改革以律法为准绳
反观张居正,其在推动一条鞭法改革之时,强调的就是一个“悬法于众”。明确要求官员以律法为准绳。
就好比最先开始推行的“考成法”,这一步的目的就是为了借助律法的公正性和震慑力、从而达到完善明朝官员的监察考核体系的目的。
一方面借机清查以权谋私的官员、同时提升行政效率,务求做到朝令夕行,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能够让尽可能使得权力集中,为下一步要推行的“一条鞭法”做铺垫。
之后正式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之前所做的清丈土地准备工作,也同样是以律法为基础准绳。
这还只是张居正在政治上以及经济上所推行的一部分改革举措,在其他诸如军事上的“内修守备”、“外示羁糜”等等改革举措上面,也同样是以律法为基础准绳。
毕竟相比于道德准则在一些特殊时刻的模棱两可,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威严无疑才是张居正推动改革进程的最佳助力不是吗?
试问,在这种情况之下,海瑞作为一个未能真正理解司法意义的官员,适合被强调“悬法于众”的张居正重用吗?
毫无疑问,不适合。
若是张居正的改革能够顺利完成最终目的的话,像海瑞这样的清廉官员,或许才能真正的被张居正提拔,继而成为明朝官场上的一个道德行为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