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局长喊冤17年获无罪待遇难落实,人社局:需多部门解决

2021-04-19 08:52:16 作者: 威海一局长喊

获改判无罪一年半后,于方民仍在为冤错案带来的“麻烦事”四处奔走。2002年3月,48岁的于方民出任山东省威海市国土局经开分局局长——高中毕业、村干部出身的他,迎来人生高光时刻。但仅仅过了7个月,他的命运又陡然转折。2002年10月30日,于方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之后,他先后五次被判决、裁定有罪,经历过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经最高法介入由异地法院再审后,最终获改判无罪。威海一局长喊冤17年获无罪待遇难落实,人社局:需多部门解决

于方民案时间节点

从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于方民用了17年。之后,他又为国家赔偿、追责、落实工资待遇奔波。今年1月,他拿到73万余元国家赔偿金,但至今他的工资待遇等仍未能按规定落实。威海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明霞表示,于方民的事情时间跨度近20年,其间涉及很多次改革及工资待遇的调整,应该由多个部门会同协商,拿出方案,一同解决这个问题。喊冤17年获改判无罪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2年6月21日晚10时许,威海市北竹岛村村民李英伟无故逞强拦车,结果被司机驾车从其身上碾过,造成李英伟十根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李英伟的伤势构成重伤。当晚,于方民曾在事发地附近一个餐馆与人聚会,餐后他驾车途经事发路段。当年10月30日,于方民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拘,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7日,于方民被批捕。

2003年5月19日,威海环翠区法院一审判决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坚称自己无罪的于方民,自此走上申诉路。澎湃新闻梳理此案十多份裁判文书发现,此案主要定罪依据为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言,在主要证据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多次判决在“事实清楚”与“事实不清”之间切换多次。于方民先后五次被判决、裁定有罪,经历过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监字第97号”函,要求山东高院对本案进一步审查处理。山东高院以“(2017)鲁立函字第47号”函指定潍坊中院对本案依法复查。2019年10月9日,潍坊中院再审改判于方民无罪。

潍坊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除相关证人证言外,缺乏能够锁定于方民作案的客观证据,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从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于方民用了17年。

其间,于方民服刑1563天。申请350万元国家赔偿,获赔73万余元2020年7月1日,于方民向威海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共计350万元。其中,于方民请求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00元;支付医保、治疗费12163.03元。此外,于方民还请求威海中院为他在山东省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2021年1月6日,威海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于方民自2002年10月30日被刑拘至2007年2月8日被减刑释放,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563天。因此,于方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应为541970.25元(346.75元/天)。

于方民主张的双倍工资及休息日、节假日多倍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威海中院认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于方民原系国家公务员,因被判刑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失去原职务,考虑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及精神受损的情况,并考量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威海中院酌情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35%支付于方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89689.59元。此外,威海中院认为,于方民主张的维权费用、医疗保险费、住院治疗费、档案托管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威海中院决定给予于方民国家赔偿金共计731659余元。

威海一局长喊冤17年获无罪待遇难落实,人社局:需多部门解决

于方民获赔73万余元

于方民告诉澎湃新闻,1月18日下午3点,威海中院一副院长一行四人,受该院院长委托,在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他召开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会议,该副院长宣读《国家赔偿决定书》后,续称“对不起”,并弯腰鞠躬。对于这笔国家赔偿,于方民称他已“无奈接受”。同时,于方民称他已向相关部门发出举报信,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工资待遇落实成难题2002年3月,48岁的于方民被任命为山东省威海市国土局经开分局局长。高中毕业、村干部出身的他,迎来人生高光时刻。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于方民写道:“我本人公职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多次被市政府记功、授奖;评为市、省先进工作者;单位被授予开发区‘十佳服务明星单位’之一。就在一片赞扬声中,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杀人犯。莫须有的罪名,使我名誉被毁、事业中断、仕途穷尽、政治身份被剥夺、社会评价降到冰点……”在原审有罪判决生效后的2004年4月9日,于方民被开除党籍。在他获改判无罪后的2020年6月4日,威海市经开区纪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给予于方民开除党籍的处分。

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0)104号)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原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