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报道称,这次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等人均被列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本案自然人被告较多,如何界定各个被告之间的责任大小,可能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看点?
参与制度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一单的落地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后投资保护机构将在充分尊重投资者诉讼选择权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能够常态化开展。”
去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亮点。根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随后《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也发布实施。去年7月底,特别代表人诉讼配套的相关业务制度便已经齐备。
相比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立案、诉讼环节有明显不同:
一是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这在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以“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威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二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之下,在权利登记阶段和诉讼中的调解阶段,投资者还有“两次退出”机会。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成为ST康美案追加被告,索赔对象的增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赔偿能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四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ST康美作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市场和投资者共同选择的结果。而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体现出其对投资者诉求的尊重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