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4月20日,针对这一增加条款,北京市控烟协会表示,反对!原因是,电子烟该管,但监管的主体不合适。
北京市控烟协会表示,协会已经于日前正式提交反馈意见,对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提议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
虽然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对市场电子烟的迅速发展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从1991年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起,20年来没有看到任何一例由烟草专卖局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案例处罚和报道。
北京市控烟协会认为,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因此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控烟协会同时建议,发布电子烟禁止或限制调味剂;加强对销售地点、密度和渠道的监管;尽量减少电子烟对使用者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使用标签等对产品成分进行披露;要求在包装上印制明确的健康警示或使用仅有健康警示的平装包装;禁止对电子烟进行未经证实的健康说辞;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等。还提请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注2021年6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用实际行动保护祖国的下一代。
(编辑:叶进春 责编:徐悦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