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最终尘埃落定。记者近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知产院”)获悉,该院此前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玛氏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玛氏”商标引发多年纠纷
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纷争持续多年,由于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品抢注了“玛氏”“MARS”商标,侵害了玛氏公司(中国)的在先权利。为此,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因涉案“玛氏”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本案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焦点问题,也是原告同时以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和字号权来对抗被告注册商标权的民事案件,因而案件判决备受社会关注。
未注册驰名商标惹争议
据介绍,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广东商讯公司参加“2015年第二届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时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并在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官方网站上对 “玛氏”和“MARS”商标进行宣传、报道。不仅如此,广州商讯公司还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使用“玛氏”和“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并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为此,玛氏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商讯公司诉至广州知产院。
被告广东商讯公司则辩称,原告并未把“玛氏”和“MARS”直接作为宠物食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不足以证明“玛氏”和“MARS”是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涉案淘宝网店铺内的产品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在展会和博览会上使用了“玛氏”和“MARS”商标,但展会已经结束,博览会结束时官网已经关闭。
使用“玛氏”“MARS”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产院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产品使用的主要是“宝路”“伟嘉”等商标而非“玛氏”或“MARS”商标,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玛氏”“MARS”作为商标在我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玛氏”“MARS”在宠物食品上不能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尽管原告自2007年10月26日起才使用中文字号“玛氏”,但公众此前已清楚了解美国玛氏公司(MARS,INCORPORATED)与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之间的关系。因此,“玛氏”字号在被告申请注册有关商标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综上,广州知产院经审理后判决,广东商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宣传“玛氏”“MARS”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对于本案判决的关键“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本案的承办法官对记者表示:“比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结合以下等因素判断原告使用的字号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1)原告字号的知名程度;(2)原告与被告商品的类似程度;(3)原告字号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5)被告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6)其他因素。”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包括“二选一”在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原标题《判了!“玛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