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袁玮)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昨天下午,徐汇法院对3起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宣判,案件中的当事人有的在电商平台售卖假冒“利郎”男装,销售金额近80万元;有的在私人影院提供电影《芳华》点播服务,版权方要求赔偿400万元。
图说:庭审现场。徐汇法院供图(下同)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管某从浙江嘉兴一家名叫“卡其盾”的服装店购入光板服饰,并委托他人为光板服饰加工标签并包装成假冒“利郎”品牌服饰,后在其经营的多个某电商平台的店铺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管某共计销售金额为78万余元。今年4月,长宁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定被告人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后获得谅解,故依法判处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去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钧、黄某凤为牟利,在未经“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行组装灯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志后贴标等方式,在两人共同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的4家店铺向公众销售假冒“PHILIPS”商标品牌的灯具。去年4月至案发,上述涉案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今年2月,长宁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钧、黄某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两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9万元。
爱奇艺公司享有电影《芳华》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2018年9月,爱奇艺公司发现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私人影院在上海开设的10余家门店内,向公众提供来源于某电影院线公司的电影《芳华》的付费点播服务。爱奇艺公司认为,私人影院经营方和电影院线公司通过大规模、长时间的收费点播经营活动,获得大量非法收益,严重侵害了自身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爱奇艺公司将私人影院经营方和电影院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私人影院提供电影《芳华》点播服务,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共同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量作品类型、涉案电影发表时间及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5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