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别车、变道撞击……因让行问题斗气,两司机做出一系列危险行为。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共和新路,在送孕妻就医途中,男子罗某与另一司机张某因车辆让行问题而互相斗气,追逐竞驶。在被超车后,罗某不顾妻子劝阻,两次加速撞击张某车辆,致两车受损,交通堵塞。案发当日,罗某妻子流产。
4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当日,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庭审现场 上海静安法院 供图
因让行问题斗气,引发恶意别车、变道撞击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1996年生)驾车送妻子就医途中,与驾车的被告人张某(1982年生)因车辆让行问题而互相斗气,互相加速追逐竞驶。
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中环共和新路立交桥汇入南北高架路处,遇被告人罗某驾驶小型汽车。张某因双方行驶车道合并时,罗某未让行而产生不满。后两人从广中路下匝道驶出南北高架路,并沿共和新路由北向南继续行驶过共和新路广中路路口时,张某在前方道路通畅且无需变道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从左侧强行插入罗某车辆前方并制动。罗某被迫驾驶车辆向左变道后避开张某车辆。
当双方行驶过共和新路大宁路路口时,张某再次驾驶车辆加速行驶超过罗某车辆,后又连续两次向左变道逼迫罗某车辆减速。
罗某为报复张某,不顾妻子贾某的劝阻,亦驾车加速向右变道与张某车辆相撞。张某在车辆被撞击后仍沿原车道行驶,罗某随即再次加速撞击张某车辆左侧后门部位,并导致张的车辆失控,横停在主干道上。
经查,该路段限速30km/h;案发当时案发地点人员车流密集,二人行为造成附近路段交通堵塞。
经鉴定,张某的车辆与罗某的车辆撞击前,张某驾驶车辆车速达到67km/h~73km/h之间,罗某驾驶车辆车速达到75km/h~81km/h之间。
同时,被告人罗某妻子贾某案发当日的流产系自身因素导致,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经勘验,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直接物质损失为13263元;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直接物质损失为11298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罗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两名被告人就双方车辆的直接物质损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出具谅解书。
两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获刑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分别是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量刑。
首先,关于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罗某为斗气泄愤,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在公共道路上先后为超越对方而超速驾车后强行变道。其中,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恶意别车,挑起事端;被告人罗某为报复张某亦两次变道撞击张某的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一定程度上公共秩序的混乱。两名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均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罗某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虽具有撞击张某车辆的主观故意,但综观全案,张某为泄愤驾车加速超越罗某并别车,在罗某主动避让之后,又连续两次加速强行并道,共计三次连续的恶意别车,已证明其主动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境地,甚至对于危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
因此,张某也应对罗某撞击车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不应独立评价罗某追逐竞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故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意见。
其次,关于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法院认为,从犯罪结果看,最终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两名被告人车辆的财产损失。然而探究本案的起因,系张某连续三次恶意别车的主动挑衅,且其对两车相撞造成财产损失亦具有间接的故意,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均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罗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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