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讯 4月26日,遵义市习水县两名市民,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此前,二人带着工具到水田里电黄鳝返回途中,对赤水河流域的野生鱼眼馋并“顺路”电得23尾,双双触犯刑律。
案件审理现场
去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张某携带工具,来到习水县温水镇水田内电捕黄鳝。21时许,二人在三岔河村附近水田内电捕黄鳝返回途中,发现赤水河流域三岔河段有鱼,就用购买的电渔设备,“顺路”捕鱼。
23时许,二被告人在返家途中,被接到举报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电鱼机、电筒、水桶等作案工具,扣押捕获的野生鱼类25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人被提起公诉。
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赵某、张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购买鱼苗向赤水河流域投放进行生态修复等情节,法院分别判处赵某、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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