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并不复杂,2012年年底,王东找到汤伶,提出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想要借钱。汤伶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抵押,在典当行拿到250万元,全借给了王东。
这不是王东第一次借钱。
早在2006年,汤伶就借给王东100万元,那时,他们认识一年左右。两人是经过共同的朋友相识。汤伶了解到,王东是个山东的生意人,公司在北京也有办事处,“最初的印象,觉得人还算靠谱”。
汤伶生活照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汤伶被判定承担债务,现在,到了执行阶段。曾经的4套房产,现在剩下3套,依然是朝不保夕。汤伶说,一整套司法程序都走完了,想要继续申诉,留给她的只有信访渠道。
她现在仍坚持,至少要保住祖宅拆迁得来的那套回迁房。“我母亲从小就生活在那一区,如果被撵出去,她一定会死。我还有9岁的小女儿,她那么无辜,今后怎么办?”
汤伶说,她没得选,只能走下去。
陆续地,两人的感情升温,“说是喜欢也好,暧昧也罢,两人就这么处着”,汤伶说。
在此期间,汤伶累计借给王东252万。这笔借款在2007年11月还了回来,虽然只有不足本金的235万。
自从有了孩子,汤伶辞掉工作,王东在2012年年底再次借钱时,她已经没有积蓄,“我当时想,别说我们有一个孩子,有这种血缘关系了。哪怕是普通朋友,能帮上忙的,都应该帮一下”,汤伶这么说。
她没想到,这会是一个无底洞。
此后一段时间,王东迟迟还不上款。一天,典当行打来电话,说汤伶抵押在那的房本,被一个人要求带走。汤伶开始了解到,王东还存在其它大额债务。然而此时,2013年到2015年两年时间,她几乎见不到王东,也联系不到他。
2015年的一天,王东突然出现,说是来看看女儿。汤伶想的却是另一件事,她说:“终于见到他了,我就想,把我俩的事情处理清楚,划个界限。”
汤伶先是提出,由于当年结婚证是“虚构”获得,能不能撤销婚姻关系?王东一口拒绝了,他的解释是,那个哥们已经不在民政部门上班。
无奈之下,汤伶只想从速。2015年5月22日,她与王东在北京西城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汤伶很快就明白了,这于事无补。
03
时 间
离婚过后没多久,汤伶开始处理个人债务。“当初离婚很急,我们就约定了,抵押在典当行的那部分债务由我来还”,汤伶说。
她也只有一个办法,卖房。
汤伶名下的4套房中,她卖出了其中大的一套。交易在中介平台进行,很快,一买家付了首款270万元,汤伶赶紧偿还了典当行借款和银行贷款,但在过户前,发现这套房被查封了。
不只这套,其它3套房的状态也是“查封中”。
离婚后的第4天,2015年5月26日,官司就追上门来。王东的债权人之一王登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汤伶等人偿还债务,从之后的判决中看,涉及债务计本息共约300万元。
一审判决中显示,王东向王登波借款300万元
汤伶曾尝试申请执行异议。她被查封的4套房产中,尤其是继承得来的一套回迁房在北京二环内,单这套价值就在700万以上,4套房产的市场价值,在当时共约2500万元(2015年)。财产保全申请中,应保全的是同等金额存款或同等金额的财物。
但是,这项异议的申请很快没了意义。紧接着,2015年6月12日,又一债权人——李建国起诉王东、汤伶等人,要求偿付债务。从一审判决结果看,仅本金就有1498.26万元。
一审判决判定王东、汤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14982600元
汤伶说,她是到了这时,才知道王东挖下的“无底洞”有多么深。
尽管名下4套房产被查封,但汤伶回忆当时,自己却有一股盲目自信,“我以为的是,婚姻关系存在明显瑕疵,况且我全部的资产——那4套房产,都购买于2008年以前,是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我想理应是不被追偿的”,汤伶说。
现实却是铁一般无情。
2016年,两宗债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出具:王登波的债权,由王东、汤伶和李建国等人承担;李建国的债权,由王东、汤伶等人承担。
毫不意外,王东名下几无可执行的资产,“所以到最后,这些债务实际都是由我承担”,汤伶说。
就以结果论,王东用个人名义借贷的、主要用于他山东的公司经营的债务,被法院判定为王东与汤伶一起承担的“夫妻共债”。
一审判决(注:王东,又名王德生)
为什么它是“夫妻共债”?
法院依据的是《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称“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汤伶表示,她和王东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对她而言,要证明王东所欠债务是个人债务,举证义务在她。否则,她注定挑起这担“夫妻共债”。
逻辑的吊诡之处是,她对王东的公司经营从无了解,根本无从举证。
“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的,目的在于规避债务人通过配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事实上,它并不是新话题。
争议由来已久,由“二十四条”导致的、夫妻一方被欠债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针对乱象,有关部门早就进行了“纠偏”:2017年9月,最高院发布了“二十四条”的补充说明,相当于打上“补丁”。尤其重要的是,其中规定: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