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以蔽之,举证责任由“被欠债”的夫或妻,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到2021年,民法典开始施行,“被欠债”乱象被彻底根治。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的认定,需有“共债共签”原则。即,债务关系发生时,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在事后追认的,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如果,这场纠纷在2021年后发生,由于汤伶从未签字或事后追认,所以,她根本不会被追究偿付责任。
04
死 路
汤伶身后,是一个被欠债的夫或妻“旧有群体”。时间似乎和他们作对。
但她仍看到一线希望。
汤伶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按她的话说,“我和王东的婚姻有明显瑕疵”。
案件二审时,汤伶补充了辩护事实和理由。她主张,她和王东的婚姻关系应该撤销,因为,结婚证上显示的婚姻登记时间2008年1月29日,并无事实依据。
她还提出了“退一步”的主张:即便认定存在婚姻关系,也应该从2011年4月12日起,而非一审判决中的2008年1月29日起。
两者的区别巨大。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李建国提供的审计报告,涉案借款“一部分直接用于汤伶的个人消费”,因此,法院认为这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债”。
二审判决对汤伶提出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结婚登记日期的问题,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结婚登记是否应予撤销,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因此,法院对汤伶的该主张不予处理。”
无法推翻2011年“补领”的结婚证,也就无从摆脱自2008年起的“夫妻共债”,汤伶就此走到了“悖论”的闭环。
就案中的突出问题,南风窗记者采访了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浮,他曾经手大量“夫妻共债”类案件、代理过小马奔腾“遗孀负债2亿”等案。
陈浮认为,就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论,真实性不应忽视。在汤伶案中,2008年至2011年间,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仍需定夺,不可能因为一张证书“篡改”过往。同样地,不能因为法定的对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限制,就放弃了追究真实性。
话虽如此,汤伶现在的生活,很难再见起色。
根据裁定书,法院认为,汤伶对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6年,超过了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汤伶的主张被驳回。
汤伶的起诉超过从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过后,无论在聊城市中院的二审,还是经山东高院的发回再审,皆维持原判。
要注意的是,二审过程中,债权人李建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
李建国出示了一份审计报告,据他主张,王东的公司财务,有部分用于了汤伶购置房产、或其它家庭支出。所以,应当认定这起债务纠纷为“夫妻共债”。
根据二审判决书,李建国提出,2007年,王东指使公司会计给汤伶打款235万,用于购置房产——但是,这笔款虽然通过公司结算,却是王东偿付给汤伶的借贷本金。更何况,这笔款项发生在2007年,“即便是按照2008年时间算,也不在婚姻存续期间”,汤伶说,那时根本还没有家庭,何来家庭的共同支出?
不过,据判决书显示,李建国还在这份审计中证明,王东公司多次给汤伶报销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根据一审、二审等判决书,李建国主张的债务关系,均从2008年2月份起。这就表明,当初将婚姻登记时间推向的时间点,刚刚好地,囊括了王东与李建国、王登波等人发生借贷行为的时间。
汤伶不得不怀疑,这个“刚刚好”的寓意。
它太像一个设好的陷阱。
关于这段婚姻,王东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可汤伶的主张,2008年的登记日期是虚假的。”但他表示,他也没有存心“陷害”,时间的巧合没有相关性。同时,“我也没想到,公司的债务,怎么会牵扯到她的婚前财产。”
聊城市民政局给出的“关于汤伶在聊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情况查询答复”
二审过程中,汤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要求对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如前文所述,聊城市民政局作出答复,“我局经过查询,未查询到汤伶在我局办理过结婚登记”。
看起来,形势对汤伶有利。
汤伶还对办理了“补领手续”的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根据裁定书,审理法院确认了两件事:第一,2011年4月12日,王东和汤伶办理的是“补领结婚证”;第二,实际情况是,两人从未在聊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但这“一线希望”,至此开始变得渺茫,又是“时间”,再次和汤伶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