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日讯(通讯员魏静记者高峰)儿媳在一家单位食堂上班,其间有事一段时间没去,也没请假,让已经退休的老公公代替自己去上班,不料老公公在一次下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那么,老公公和这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值“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30日下午,泗洪法院召开主题为“加大司法保障力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杨某系江苏某甲农场职工,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杨某儿媳朱某,系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江苏某乙农场食堂工作的职工,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3日至10月9日,朱某未到被告江苏某乙农场食堂上班,也未向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其间由杨某到被告江苏某乙农场食堂工作,工作内容与朱某之前从事工作相同,被告江苏某乙农场未将该期间报酬发放给杨某,而是按月发放朱某工资,杨某及朱某对此无异议。
2018年10月9日18时0分左右,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杨某死亡。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表明,经调查,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018年11月20日,杨某亲属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杨某与被告江苏某乙农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系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由公司派遣至被告江苏某乙农场食堂工作,朱某辞职应当向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但被告朱某并未提出辞职申请,且在杨某前往被告江苏某乙农场食堂工作时,被告江苏某乙农场仍向朱某支付工资,未向杨某支付任何报酬,杨某与朱某均未提出异议,故在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朱某已经辞职、杨某与被告江苏某乙农场形成劳动关系。
另杨某原系江苏某甲农场职工,2004年已办理退休,退休后正常领取退休金,2018年8月,杨某满66周岁,故即使被告江苏某乙农场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杨某,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受害人杨某与被告江苏某乙农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泗洪法院民一庭庭长胡风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朱某为劳务派遣工,其并未提出辞职的申请,而由杨某代替去工作,应视为杨某代其出勤,代为出勤的杨某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杨某在代替朱某工作时已逾法定退休年龄,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双方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据泗洪法院副院长陈江红介绍,劳动关系是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泗洪法院扎实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妥善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校对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