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函》中特别注明:电子病历鉴定的修改内容见鉴定书,是否影响鉴定,望予以明确。最终,上海市医学会受理了此次鉴定请求。不过,关于病历修改是否会影响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未作任何评价,而是直接作出了鉴定结论。
判决
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在《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4152号)中看到,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会分析认为:12月3日-7日患者为急诊观察病人,非收治入院,医方给予完善检查、每日均有病程记录,并根据病情给予对症处理,符合急诊诊疗常规,12月3日患者急诊病危通知书是针对消化道出血告知,至12月7日期间,患者经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病情平稳。12月7日收治留观病房,12月8日5:02患者出现胸闷不适等病情变化,5:30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医方抢救处理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患者病情复杂严重,治疗上存在矛盾。突发猝死,临床上难以预测,一旦发生死亡率极高。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然而,针对病历修改是否影响鉴定这一关键性问题,上海市医学会在给法院的回复函中写道:相关调查材料均由法院移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相关医生的资质,不属于医疗技术鉴定范围。对于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上海市中山医院没有异议。
《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家属提出的病史问题,院方确认系病历系统问题导致出现内容不一致的三套病史,对此,本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病史修改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了患者病史具体修改内容,经本院审查后提交上海市医学会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基于专业分析,出具了鉴定意见,有其依据,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易先生表示难以接受,“病历在遭到多处修改、真实性存疑情况下,上海市医学会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判断结论呢?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呢?我们的这些疑问在庭审过程中均没有被正面回应。”
回应
2021年4月30日,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致电上海市医学会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医学会是根据法院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的专业鉴定,至于病历真假不归医学会判断,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既然法院提交给我们病历,肯定就是法院证实并认可的病历。另外,并非病历修改就一定会影响鉴定,如果一些涂改痕迹对结果没有影响,专家们也会予以参考。
对于上海市医学会的说法,徐汇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医学会究竟会用哪一份病历进行鉴定,他们自己会予以判断。既然医学会能够作出鉴定结论,说明我们提交的病历材料不影响鉴定,如果医学会认为有影响,会让我们补充材料或者中止鉴定。易先生则认为,无论是法院还是上海市医学会,都没有对病历内容为何不一致、修改之处是否影响鉴定给予明确解释和说明,“病历究竟有没有被篡改,我们只想要一个答案。”4月30日,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致电上海市中山医院医疗纠纷部门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涉及病人隐私,不方便接受采访。
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针对电子病历引发的医疗纠纷官司并不少见,医院因为修改患者病历且不能合理解释,时常会被判决承担相应责任。对此,不少医疗方向专业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基础的证据材料就是医方保存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最关键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必须是基于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因此若医方提交的电子病历资料有重大问题,难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翠云的病历究竟有没有被伪造或篡改,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目前,周翠云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