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孝金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外同胞的境况牵动人心,个别自媒体中宣扬“疫情之下的XX,华商太难了”引发网民关注。然而,这些内容其实是由“范本”直接更改地区和人名后批量生产发布的虚假信息,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件,3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通过微信检索关键词“华商太难了”的部分结果。
人民网“求真”栏目观察到,2020年2月底起,以关注国外华商为题的文章在多个自媒体微信公众号上传播,而这些所谓涉及多个国家的内容,实际只换了国名和人名,其他基本雷同。2020年3月20日,薛某等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通报,2017年,薛某控制使用以海外同城人人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传媒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个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和文章获取点击流量方式营利,其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薛某大舅子郭某注册成立供薛某使用。
2020年2月底,薛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控制期间,为吸引流量、提高公众号的关注量,便萌生利用该文章编造夸大境外华人因疫情受到很大影响文章的想法,后薛某将文章发给其公司员工林某,并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标题“疫情之下的XX(外国名称):店铺关门歇业,华人有家难回,华商太难了”,要求林某按照该标题编辑修改文章发布至微信公众号上。
林某明知该文章标题及内容是虚假疫情信息,却根据薛某的要求编辑一篇虚假的境外疫情文章“范本”。之后,林某将上述虚假疫情文章“范本”发给临时聘用的寒假工学生余某(另案处理),要求余某将其中的国家名称和华人名称更改后发布至薛某控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
作为公司临聘员工,余某明知该文章系虚假疫情信息,但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名称和华人名字替换编辑后,交由林某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公司控制的微信公众号上。再经微信公众号后台发布管理者薛某以及郭某确认同意后发布至18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上予以网络传播。
虚假疫情文章在上述18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后,截至微信公众号被查删止,此类文章被阅读数量共计2.1万次,其中郭某控制下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共计阅读量为8200余次。该类虚假文章发布后误导境内外华人以为上述18个国家发生疫情、该国的华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回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不但给防控工作带来干扰,更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薛某、林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博取眼球,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郭某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薛某、林某、郭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且均认罪认罚,遂判处3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求真观察
人民网“求真”栏目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蔡曦蕾对本案进行解读。
在本案中,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罪”对薛某等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法院最后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刑罚,其中有哪些考量?
蔡曦蕾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本来属于一种特殊的寻衅滋事行为,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属于一种特别的法条规定,按照刑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准则,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定罪;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了“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为司法人员对“涉疫谣言”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准确标准与尺度。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嫌疑人刑拘,可能出于高效打击、遏制犯罪的出发点;法院最终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保障了刑法的明确性品格,为一般民众提供了清晰明了的行为模型。”蔡曦蕾说。
如何从法律层面避免营销号这种为了流量不惜编造虚假内容的做法?蔡曦蕾认为,新媒体作为民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社群圈内传播,更具迷惑性,需要系统化地规制。在本案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单位,但最终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法未将单位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有必要增加单位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从而将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营销号等新媒体一并纳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在非刑事规制手段上,也应当通过设置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行政责任,敦促其自我管理,负起社会责任。同时,还应当落实平台用户注册实名制,积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识别、追踪虚假信息,最终实现技术对践法的助力与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