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见习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刘畅
近日,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深圳某技术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前海法院。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指出企业在公司管理中应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原告公司息诉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郝先生滞留湖北荆州,未能按照其就职的深圳某技术公司要求完成远程考勤,公司扣发了郝先生2020年3月的工资,郝先生于2020年8月离职。其后,郝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深圳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其未发放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深圳某技术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前海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不支付郝先生2020年3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处理员工未按照规定完成考勤的问题上,没有充分考虑到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有违“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冠疫情发生的背景下,以是否完成考勤记录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不符合当代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全社会共抗疫情的困难时期,原告公司强调考勤的做法表面上维护了公司管理秩序,其实忽略了劳动者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有违社会和谐的理念;在员工不够重视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对员工加以提醒或规劝,是用人单位在疫情背景下对待滞留湖北的员工所应有的友善。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郝先生2020年3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用,共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