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近亿赃款、“金融才女”去了哪儿?洗钱“案中案”浮出水面

2021-05-18 14:05:09 作者: P2P爆雷,

抽丝剥茧

揭开“集资诈骗—洗钱”犯罪链

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

李某某被捕后,雷某、李某涉嫌的洗钱“案中案”也随之逐渐浮出水面。经过检察官对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的办理,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查清了雷某、李某采用同柜取存、大额取现、大额转账等多种方式协助转移近1亿余元非法集资款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5月将两人抓获归案。2019年6月,雷某、李某被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批准逮捕。

“当时办理雷某、李某的案件时,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洗钱罪。”办案检察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洗钱罪和上游犯罪共犯,他们在办理过程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雷某、李某洗钱案洗钱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对于在非法集资行为持续期间,帮助转移集资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罪。”办案检察官表示,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处于长期持续状态,对于集资期间帮助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转移集资款,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既遂,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除雷某、李某外还牵涉到了经办的金融机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经办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多个环节上,都存在反洗钱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洗钱行为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了大量同柜取存的伪现金业务,实际上并没有现金提取,很明显是为了切断资金流转痕迹。但是,经办的柜面一次也没有拒绝交易,一次也没有向银行内部的反洗钱岗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经办银行启动了反洗钱调查,最终确认了银行的违法事实,并且根据反洗钱法对经办行开出了400万元的罚单。

在案件办理中,办案检察官基本摸清了该系列案件的脉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洗钱案这一系列案件的上游都指向集资诈骗。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道,“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腾信堂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以年化收益率11%至20%为诱饵,采用招揽业务员线下拉客户投资外汇理财的方式,向18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余亿元,造成1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亿余元。”2020年10月29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作出一审判决。

同时,检察机关查明,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聘请雷某、李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可实际上,雷某、李某干的是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还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信堂公司非法集资款的勾当。经查实,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雷某、李某通过同柜取存、实际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分别共计6300余万元和3200余万元。

2019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审查审查起诉。2019年8月,拱墅区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11月,拱墅区法院对雷某、李某洗钱案作出判决。

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相结合

促进金融行业治理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杜倩楠

为非法集资洗钱的犯罪分子,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将巨额的非法集资款,以隐蔽的手段分别进行转移、掩饰、隐藏,不仅造成广大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也给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制造了难度,这既是追赃挽损的关键环节,也是惩治犯罪的痛点难点。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

洗钱犯罪的本质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由于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理应对其重点打击。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为贯彻新规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2021年3月下旬,最高检联合中央人民银行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雷某、李某洗钱案为其中之一。该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教育警示意义。金融机构是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履职不到位,就会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将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才能更好地惩治洗钱犯罪和促进金融业发展。(检察日报 范跃红 王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