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雇主应承担更多责任

2021-05-25 17:32:26 作者: 劳动关系中雇

本报记者 黄 岩

史颖(化名)在大连市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前段时间她和其雇用的刘香(化名)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今年春节前收购站特别繁忙,史颖临时雇用刘香,结果刘香干活时不慎从打包机上摔下,右腿粉碎性骨折。史颖垫付全部医疗费,但刘香出院后,还想再要些赔偿,不知道要多少合适,最后刘香委托律师将史颖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8.87万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鉴定后另行主张。

史颖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王金海律师认为,刘香在受雇用期间受伤,这一事实史颖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刘香在工作期间擅自爬上正在转动中的打包机传送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史颖说,自己在雇刘香的第一天就明确告诉她,打包机启动后,除非关闭电源,人不得上去,这是最基本的操作规程。当天打包机正在作业,刘香爬上正在运转中的传送带导致身体失衡摔倒。

刘香认为,自己爬上传送带的目的是为了把一个灰色纸壳拣出来,结果才出了事。史颖将自己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护理费4.5万余元,确实令人感动,但自己毕竟是腿粉碎性骨折,至少两年内无法干活,史颖应当再给自己一些补偿。

主审法官王璐认为双方矛盾不大,通过调解工作,5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史颖一次性给付刘香5.5万元,刘香针对本次受伤事件不再向史颖主张权利。史颖5月13日上午便将这笔款通过银行转到刘香的银行卡中。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受益者,较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属于公平原则在个人劳务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