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必行婴宝被罚,真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21-05-25 20:08:03 作者: 诺必行婴宝被

很多宝妈或许听说过或使用过一个网红品牌的产品——诺必行。

诺必行旗下涵盖了保湿、止痒、去痱、爽肤等不同类型的宝宝护理产品,近些年通过微商、线下母婴店等渠道,逐渐成为了一个网红品牌。

然而,声称以“承诺安全”、“自然本真”为品牌理念的诺必行,在近一年内,却多次被爆出了安全问题,屡登黑榜!

2020年2月14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2020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诺必行婴幼儿护肤品,被列入黑榜。

其中,1批次诺必行?金银花婴儿修护膏,检出违禁成分咪康唑;2批次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1批次诺必行?婴宝护肤霜,检出违禁成分苯海拉明、克霉唑。

咪康唑、克霉唑均为广谱抗真菌药物,可用于皮肤真菌感染等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反应包括:皮肤过敏、胃肠道反应、肝损害等,也可能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危害。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及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等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结合该案件,再次提醒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要理清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原料;

(二)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

(三)使用未经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四)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非法添加化妆品禁用原料、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的;

(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的;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

(七)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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