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5月25日通报称,近日,六旬男子张某某在大兴区南海子公园芦苇地里设置捕鸟夹犯非法狩猎罪被该院提起公诉,后被审判机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公园内看到鸽子等鸟类,由于自己喜欢就萌生了豢养的想法,于是在家使用铁丝私自制作捕鸟夹,无视公园的禁令多次将猎夹放置在公园的芦苇地里,但均未获取到猎物。后被游园的群众发现并报警。警方在其家中查获捕鸟粘网、抄网、套鱼竿等数个非法狩猎工具。经认定,南海子公园为禁猎区,全年属于禁猎期,该捕猎夹属于禁猎工具。
4月27日,大兴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13日,审判机关以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全年、全域为禁猎期和禁猎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捕猎、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原题为《北京大兴南海子公园非法狩猎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