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做变性手术竟被按旷工解雇,公司违法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入职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双方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高某某的月薪为51259元。
高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起未再出勤,当当网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未再向高某某支付工资。
关于未出勤原因,高某某主张其于2018年4月16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故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某请病假,并于同日进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手术。
2018年7月19日,高某某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同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贰月。高某某就此提交了2018年7月17日和7月20日向主管李某某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7月17日高某某告知李某某:“这两天和医生讨论这周或者下周可以出院;但是出院后,还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坐着,还只能在家里修养;出院后,如果海某同意,我需要申请在家办公一段时间”。李某某回复:“某某你好好休养,觉得能恢复工作时通知我”。7月20日,高某某向李某某申请在家办公一个月,李某某回复“某某,你把病情的医院证明发给HR和我。产品工作需要很多当面沟通,如果你病假要很多修养时间,我建议你就再休一个月病假”。
关于请假流程,高某某提交的办公系统资料显示:2018年7月25日,高某某通过办公系统提出请假申请,显示请假类别为“年假”,休假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至6月29日合计12小时”,请假原因为“手术”。7月30日,总裁办直属领导签批“同意”,8月7日,员工关系管理员意见为“不同意”,理由为“建议用1天的年假代替倒休时长,这样您之前发放的工资无问题,若您选择用年假替换,建议您在备注上告知,且请假时间更改为6月28日14:30-18:30。6月29日的假更换成其他假单类型”。2018年7月25日,高某某同时提交另一张请假申请单,显示休假日期为“2018年7月2日至7月25日合计144小时”,请假原因为“手术”,附件“出院证照片”,出院证中的“诊断”栏内容及“今后注意事项”栏第2点有人为遮挡,“今后注意事项”栏第3点记载“建议休息一个月”。7月30日,总裁办直属领导李某某签批“同意”,8月7日,员工关系管理员意见为“不同意”,理由为“因根据病假条无法判定为因病休假,故请提供内容明确的假条。提供最新的假条后,直接提交即可。”
2018年8月21日,高某某再次通过OA系统提出病假申请单,显示休假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至8月24日合计176小时”,请假原因为“手术”,附件“2018年7月19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情及诊断:易性症,目前已完成转性手术;3.建议全休贰月。”。同日,总裁办直属领导李某某签批“同意”,8月23日员工关系管理员向白某某发出意见征询,白某某于9月17日回复,未显示审批同意。
当当网公司主张高某某的休假申请未按照该公司制度进行预先请假,且提交的假条有遮挡无法判断为病假,病情证明单与出院证记载休息时间不一致,应以出院医生建议为准,故未批准高某某的休假申请。
高某某对当当网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调查核实,高某某在该院的诊断证明真实,主治医生答复:如病人随后进行性别置换手术可根据手术情况休病假。一审法院又向出具病情证明单的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医师核实,按照高某某的手术情况,其术后休假时间应以病情证明单记载为准。
2018年8月15日,当当网公司以EMS的方式向高某某“北京市昌平区”的地址邮寄了提交请假证明原件通知书,要求高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之前反馈有效病假证明原件,查询记录显示8月16日北京市本人收。
当当网公司提交高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以证明高某某2018年8月中旬在上海、9月中旬去泰国旅游,说明其病情并不严重,可以履行请假手续。高某某不认可收到提交请假证明原件通知书,但认可微信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主张其去上海是进行复诊,去泰国是为了病情康复,并提供了8月15日上海长征医院支付相关费用的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信用卡对账单显示8月16日在上海有支付记录。当当网公司不认可信用卡对账单的真实性,认可微信支付记录截图的真实性。
2018年8月27日,当当网公司向高某某邮寄返岗通知书,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查询记录显示8月29日他人收,高某某主张未收到该通知书。
2018年9月6日,当当网公司向高某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其“自2018年7月2日至今连续旷工,公司通知您于2018年8月3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您也未按时返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邮寄地址同样为北京市昌平区。高某某主张上述地址自2017年年中已不再居住,快递员投递未果打电话联系,其要求快递员变更地址重新投递后才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2018年11月22日,高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当当网公司: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123706元;3.支付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1939元。以上工资合计24.57万元。
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当当网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工资14537.3元;3.当当网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1939元;4.驳回高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的解除决定,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瑕疵,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何种情况可认定为病假,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采事实说,认为病假应以劳动者事实上有疾病且持有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即使劳动者的事前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事后向用人单位告知并提交相关手续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