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安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

2021-06-12 14:56:18 作者: 典型案例:安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安泽某公司选煤厂负责人及关键技术人员。

????2020年5月21日21时34分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泽县某矿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矿区宿舍,驶出二三分钟后,在某村路段被安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安泽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安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安泽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危险驾驶持续时

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安泽县检察院前往张某所在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案发前,张某一贯表现良好,且在其被取保侯审期间仍积极履行企业责任,确保企业安全有序运行,安泽县检察院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6月29 日召开听证会,邀请办案单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上,听证员认真听取了案情介绍,仔细询问了相关细节,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后,安泽县检察院当场向张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训诚。

????【典型意义】

????(一)坚持服务大局,强化检察担当。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多数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安泽县检察院立足检察办案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办案和自觉服务大局相结合,对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司法担当和司法善意。

????(二)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强化民企权益保障。安泽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坚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让企业轻装上阵、放下包袱,继续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力维护了当地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