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首先,财物方面,该财物可以是现金或者财产性利益,但支付宝用户透漏给冒用者的是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并不符合“财物”的条件,处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不同于处分自己的财物。其次,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交付给被告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更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之说。即使冒用者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使支付宝用户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透漏给冒用者,但仅限于将支付宝账号、密码透漏给冒用者,并没有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也意味着支付宝用户并未自愿将财产处分给冒用者。因此,冒用者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支付宝用户的合法财产,并且用户在客观上也遭受财产损失,但用户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实际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处分的对象是支付宝用户的使用权限,所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不能被评价为普通诈骗罪。
四、结论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蚂蚁花呗”套现出来的财物是支付宝用户合法占有的财产。冒用者将“蚂蚁花呗”这一消费信贷产品的额度进行套现操作,就由信贷额度变成同现金人民币一样的财物,套现出来的结果是支付宝用户承担返还义务,所以将“蚂蚁花呗”认定为支付宝用户合法占有的财产。其次,冒用者构成盗窃罪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情形。冒用者未经支付宝用户的合法授权,与套现商家虚构交易,以“蚂蚁花呗”服务这一支付方式付款,这种行为属于财物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的行为。最后,冒用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冒用者将他人支付宝账户中的“蚂蚁花呗”套现后,将套现的现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9年9月,常州经开区人民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来源:第十四师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