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拦车只要20块钱,不给就爬引擎盖,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2021-06-13 16:44:35 作者: 年轻女子拦车

近日,广东一辆轿车正在行驶的时候,一位年轻姑娘突然爬上了引擎盖,这样的突发状况不仅把司机吓了一跳立马停车,也严重影响到了身后的交通,现场的状况也一片混乱。从现场曝光的画面可以看出,这名女子穿得非常轻薄,爬上轿车引擎后便向司机伸手要钱,行为非常嚣张。另外,由于这条路比较窄,轿车被迫停车后,就直接影响到了后方来车,后边的车一个也过不去,所以女子这样的行为很快就引发了众怒,大家纷纷对要钱女子进行指责,也要求她赶紧从车上下来,可女子仍没有任何动静。“给我二十块钱吃饭吧!”,“给我二十!我就祝你活一百岁祝你发财!”面对这样的状况,轿车司机也非常愤怒,便报了警。

这样一位年轻且穿着时髦的女子,不靠自己双手去养活自己,干起如此令人不齿且违法的勾当,确实令常人难以理解。女子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交通秩序,导致后车大量堵塞,扰乱了公共秩序,但在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中,有一个刑法规制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要求以聚众方式实施才受到刑法评价,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本起事件中,女子一人堵车要钱,确实了扰乱了交通秩序,但并没有采取聚众方式实施,因此,女子的行为难以受到刑法评价。

试设想,如果女子的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以拦车方式要钱的,由于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城市道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非常紧迫,因此,女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但是,本起事件发生在城市道路上,对女子的行为难受作出如此评价。

另一观点认为,女子的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由于女子只索要20块钱,难以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女子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敲诈勒索行为,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本文认为,本起事件中,女子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 是指行为人使用不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于行为人的行为。本案中,女子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对驾驶人以揭露隐私或未来对当事人予以加害的方式,对驾驶人实施恐吓,因此,本案中,女子没有采取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驾驶人之所以给付20块钱给女子,不是女子敲诈勒索行为所致,即女子取财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女子的行为难以评为敲诈勒索行为。

女子系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认为情节严重,或涉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刑法分则的体例安排上来看,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从这样的安排上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首先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公共秩序是社会秩序类型之一,由于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总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而交通秩序是公共秩序之一。

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分为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自已侵犯的具体法益,如与本案相关的第(三)项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而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是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因此,单从具体法益考量,难以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夺罪、抢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要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就要把行为所侵犯总法益与具体法益结合起来考量,如强拿硬要行为在评价为抢劫夺、抢劫或敲诈勒索行为同时,看这一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如果能作出肯定回答,这一行为就是寻衅滋事行为,否则只能评价为侵犯财产法益类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向过往车辆驾驶人硬要20块钱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如抢劫夺、抢劫或敲诈勒索行为,同时,女子的行为又扰乱了交通秩序,造成车辆堵塞,因此,女子的行为应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认为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女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女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对于女子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