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讯 男子好心帮助陌生车主倒车却意外发生事故,导致四车连撞、车主受伤,伤者将男子连同四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好心帮忙却意外导致损失,是否要担责呢?
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10月的某天上午,李先生路过宁波某医院地下停车场,车主严某向其求助,称自己倒车入库怎么也倒不进。李先生上前帮忙,由于他之前一直开手动挡车辆,对严某的自动挡车辆操作不大熟悉而失误,导致车辆倒溜。
慌乱之下,李先生想踩刹车,严某也赶忙来到驾驶室旁指导,李先生却误将油门当成刹车,使该车连撞后方三辆车。由于车速过快,严某被车门撞倒往后拖行,最终被夹在其车与后面一辆车的车头之间,造成重伤。
李先生见状,急忙下车寻求医院护士救助,将其送去急救,为其垫付医药费2500元,并拨打110。经交警认定,李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诊断,严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处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20年5月,严某将李先生以及自己车辆和其他涉事故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
审理中,李先生辩称,其是好心帮忙倒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严某的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高新区法院认为,综合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情况和其无偿帮助的事实,李先生属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案情,法院判决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先期垫付的费用也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严某的损失应先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严某损失合计70万余元,另外三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各赔偿严某损失12000元。
一审宣判后,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另两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自身被车门刮倒受伤,严某也存在过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严某基于自有车辆发生情况时的一定本能反应,酌情由认定严某对自身受损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改判严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严某损失合计58万余元,并维持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000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的判决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其具体内容为: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帮助别人倒车和好意同承都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所以参照该法条对施惠者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