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典” |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2021-06-15 14:57:14 作者: 本周看“典”

本周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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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孟某(出借人)与赵某(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孟某以转账方式向赵某出借1320万元,年利率为6%,借期一年,本息一次性付清。2020年6月18日,赵某因病去世,因其2013年已与妻子协议离婚,故孟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赵某的父母、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赵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赵某之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法庭提交《放弃继承说明》,表示自己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赵某之父母在庭审中亦表示放弃继承,如法院查明赵某生前存在债务,同意其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孟某与赵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应履行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的义务。现赵某去世,原告有权要求赵某的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现赵某已去世,其父母与儿子在遗产分割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孟某主张的借款本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赵某之父母、儿子在赵某的遗产尚未确定管理人的情况下应当妥善保管赵某之遗产,必要时,对孟某在处分赵某遗产时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故判决孟某在赵某遗产范围内享有借款本息的债权。

民法典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即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口头方式放弃的认定条款:“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继承人仅仅在口头上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虽对“继承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这一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实际上是通过笔录签名的方式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书面化,实质上仍是一种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这一重大立法转变,既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又充分保护了继承人的继承权。

那是否意味着,继承人将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后,就一定能达到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答案是否定的,继承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放弃,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即禁止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清偿个人债务,不承担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因此,只有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会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书面放弃才是有效的。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