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顾佳悦 莫雪伟
近年来,网络直播越来越火。可如果主播与相关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双方要依何种关系处理呢?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演出合同纠纷案件,对双方争议焦点——所签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作出认定。
去年夏天,00后贵州女孩依依来到湖州市织里镇,与当地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成为一名网络直播主播。合同详细约定了依依的权利与义务,如每天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津贴的部分由依依和文化公司三七分成等,并明确违约方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一段时间后,依依发现直播强度大,自己难以承受,于是开始迟到、请假。因依依直播时间不足,文化公司多次找她谈话,要求她立即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没想到,依依干脆请了长假,停播了。文化公司两次发函要求依依继续直播,未果,就将她诉至吴兴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向依依索赔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依依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文化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违约在前,因此自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文化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依依也不算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并未违约。
那么,依依与文化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呢?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文化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其次,从《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简单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此外,依依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直播进行中客人的直接“打赏”,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故支持了文化公司的诉请,依依需赔付违约金。但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庭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依依与文化公司解除了《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
法官提醒: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尤其要注意合同中有关解除条款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以免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