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劳权周刊接到一位读者来电,他讲述了自己在企业连续工作13年,但却迟迟无法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遭遇。根据他的描述,企业总会在每次签订新合同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更改合同的年份日期,以此避开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当职工的第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就在这一点上,某些企业想出了很多的花招,来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明了企业和职工之间就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一直以来存在拉锯战,这其中也引发了许多的争议。企业会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劳动者会认为自己拿上了“铁饭碗”,从而影响工作积极性,此外,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难度上也大大增加,企业无形中认为自己被下了“紧箍咒”。而对劳动者来说,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仿佛又有了一个“护身符”,可以让自己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地位上。
但事实上,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是可以让劳动者拥有更稳定的归属,让自己对于企业更忠诚,付出也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其实,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除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需要提醒员工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是直接和公司签订合同还是劳务派遣性质,以及劳动待遇的问题,你的薪资待遇是不是直接以书面的形式标明,尽可能地将涉及自己权益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在未来发生矛盾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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