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白某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执法行为案例
白某,调兵山市公安系统科员。2020年1月31日早8时47分,调兵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通过电话指示派出所,立即派遣当班负责人带领民警前往某砖厂,核实与“冠状病毒”肺炎发病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并在现场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接到指令后,所长立即指派当班负责人白某带领民警王某前去开展工作,白某到达现场后,未严格按局长指令开展工作,并于上午9时38分许,在没有向任何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做主离开砖厂。
白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调兵山市防范“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关键时期,不经请示,擅离职守,不执行局主要领导命令,违反工作纪律。2020年2月3日,给予白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七:韩某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2018年,调兵山检察院检察官韩某作为承办人,办理了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出售假币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某领导干部李某到检察机关,自称为当事人亲属,提供了若干书证,作为案件承办人。韩某告知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当事人亲属提交书证,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检察机关不能接受该组证据后,需向侦查机关提供。至此接待结束。韩某未能理解这是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故未按相关规定填报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表。调兵山检察院对检察官韩某做出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八:王某有案不立案例
调兵山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工作中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未对除被害人以外的相关人(买车人、车主)进行调查取证,并未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依“在不弄清该车辆实际合法所有人的情况下,草率进行二手车交易,实属不当”的理由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针对卖车人将抵押车辆卖给被害人这一情形是否涉嫌诈骗并没有进行调查,如构成诈骗是否需要移交案件等问题未做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九:岳某某有案不立案例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岳某某,工作中超期立案。卷内没有报案人所提到的诈骗嫌疑人的笔录。调兵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所列侦查提纲未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岳某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十:高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局民警高某,工作中超期受案。行政机关2020年4月11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2020年5月7日进行受案登记。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内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材料。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高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清河区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不及时予以立案
立案庭庭长李某某不及时予以立案相关问题。2020年末原告孙某某到立案庭起诉,要求被告程某某将其父亲的坟墓从原告自留山上迁出。收到诉状后,李某某认为此案应适用非诉多元解纷方式解决,就未予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因为迁坟案涉及农村风俗习惯及邻里感情,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群体暴力事件,经及时跟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时将调解进展汇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清明节完成迁坟,双方握手言和,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2021年5月21日,李某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二:耿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
执行局执行员耿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2018年7月20日在执行铁岭市清河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款30600.00元、侯某工资款32200.00元,扣划后局内开票交院财务,院财务人员未开具支票,本人也未及时督促跟进发放,致使此两笔执行款没有发放,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时发现,并已改正。2021年5月21日,耿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九: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违规取保候审、执法过错
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杨木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胡某某家被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清河分局杨木派出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不久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私自离开铁岭市清河区,回到老家。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办案单位在侦办胡某某家被盗案中,违反程序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管控,存在执法过错。邱某某对该案件初查应负有责任,兰某某、赵某某负有领导责任。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杨木镇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三人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件十:刘某某、潘某某违规取保候审、执法瑕疵
刘某某、潘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2019年7月15日在某医院住院部病房,有一香港人向病人销售中药制剂,家属认为是假药报警。食药侦大队民警接到求警后,协同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中药制剂进行鉴定,认定该产品按假药论处。清河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将此案移送清河区公安分局处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因嫌疑人涉外身份,致使案件没能依法起诉,而且办案人刘某某、潘某某没有正常依法对该案件开展工作,没有依法向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材料,没有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刘某某、潘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来源:晋州普法
案例三:来某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
执行员来某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2017辽1204执165号)被执行人为马某某的案件,2017年扣划执行款1118.00元,由于当时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17年底又调离了执行工作,未及时与承办人员进行交接,导致执行款一直未给申请人发放,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时发现,并已改正。2021年5月21日,来某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