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矛盾易激化案件调解处理未及时立案,立案庭庭长被处分?!该地公布31例政法干警警示案例

2021-06-16 12:24:40 作者: 对矛盾易激化

按照全国、省教育整顿办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和“两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开门搞整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铁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决定集中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向社会展现教育整顿的威力,进一步警醒政法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自觉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铁岭县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违规接待当事人、拖延办案案

王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员。2017年,王某某在执行案件期间,工作时间一人在本人办公室接待当事人及其朋友,交谈执行情况。2019年,在执行另一起案件中,因拖延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款项划拨,致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并到多处上级机关上访,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3月18日,铁岭县人民法院给予王某某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

案例二:曾某某立案拖延案

曾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铁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9年12月,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经立案审查,被告与原告损失无关,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曾某某由于工作衔接不当而未及时告知原告,加之新冠疫情影响及案件积压,致该案立案拖延。2021年5月10日,铁岭县人民法院给予曾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三:徐某执行工作疏忽案

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徐某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未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工作中存在疏忽。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

案例四:张某某对案件办理情况未监管到位,导致积案案

张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现已退休。在其任职期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对一起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于2010年8月对案件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自此该案再无其他进展,直至监察体制改革,致使该案成为积案。张某某作为主管检察长对案件办理情况未监管到位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经研究,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郭某未依法办理执行拘留案

郭某系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派出所民警。2021年3月,郭某在办理一起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时,执行行政拘留送押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出现血压过高、呼吸急促等问题。郭某在未与拘留所沟通,未依法制作暂缓或者延缓等手续的情况下,未送押违法行为人。2021年5月25日,给予郭某批评教育。

案例六:贾某某有案不立案

贾某某系铁岭县公安局熊官屯派出所民警。2020年11月,贾某某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只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劝说,未依法办理立案手续。2021年5月19日,给予贾某某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案例七:赵某某、刘某某有案不立案

赵某某、刘某某系铁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2021年2月一起经济案件中,赵某某、刘某某未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属有案不立。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赵某某、刘某某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八:樊某未依法办理执行拘留案

樊某系铁岭县公安局阿吉派出所民警。2018年5月,阿吉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时,因违法嫌疑人身患疾病,樊某在未与拘留所沟通,未依法制作暂缓或者延缓等手续的情况下,未送押违法行为人。2021年5月25日,给予樊某批评教育。

案例九:杨某某、陆某未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未及时立逃问题案

杨某某、陆某系铁岭县公安局凡河派出所民警。其二人于2017年2月9日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杨某某、陆某未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未及时立逃。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杨某某、陆某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十:项某超期立案问题案

项某系铁岭县公安局腰堡派出所民警。其于2019年3月29日接警处置一起盗窃案件,但于2019年4月10日才予正式立案,系立案超期。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项某进行调查处理。

调兵山市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何某某,当事人是否偷拿亲属家钱一事中未做调查,对与其他人娱乐行为是否自愿调查不清。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何某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二:张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张某,工作中超期受案。行政机关2020年4月11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2020年5月7日进行受案登记。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内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材料。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张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三:郝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郝某,工作中超期立案。卷内没有报案人所提到的诈骗嫌疑人的笔录。调兵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所列侦查提纲未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郝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四:李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李某,工作中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未对除被害人以外的相关人(买车人、车主)进行调查取证,并未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依“被害人在不弄清该车辆实际合法所有人的情况下,草率进行二手车交易,实属不当”的理由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针对卖车人将抵押车辆卖给被害人这一情形是否涉嫌诈骗并没有进行调查,如构成诈骗是否需要移交案件等问题未做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李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五:潘某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执法行为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干警潘某。2020年4月2日中午,铁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调兵山市一麻将馆检查时,发现四人涉嫌赌博,潘某在隔壁房间休息并知道四人打麻将一事,五人被带回铁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询问。后经调兵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四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对四人进行了拘留罚款处理。审查发现,潘某作为人民警察在兴某四人赌博过程中未制止,未报告。2020年12月30日潘某被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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