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对“郭某芳被网络诈骗案”(案件编号:A1501050516002020120009)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郭某芳,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18日,受害人郭某芳报警称,在呼市赛罕区金花园小区家中接到自称赛罕区公安局民警陈辉的电话,称其涉嫌金融诈骗,后将电话转接至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等信息,后该银行账户中被对方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冉某玉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522050036210376)六笔,共计331600元。
受害人郭某芳被骗资金通过受害人郭某芳的银行卡流转到以下账户并冻结。(1.开户名:刘某:6228480383161081815,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针织市场支行;2.开户名:陈某丽:6227003326130480550,开户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狮岭支行;3.开户名:孟某萍:6228430389662565371,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兴支行;4.开户名:张某:6228480383000431817,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朝阳支行;5.开户名:傅某廉:6228480688499890277,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明鑫支行),依据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郭某芳被网络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刘某账户(账户号码:6228480383161081815,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针织市场支行)中的42240.68元(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陆角捌分)资金返还至郭某芳账户。决定将中国建设银行的陈某丽账户(账户号码:6227003326130480550,开户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狮岭支行)中的48920.38元(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叁角捌分)资金返还至郭某芳账户。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孟某萍账户(账户号码:6228430389662565371,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兴支行)中的177526.57元(拾柒万柒仟伍佰贰拾陆元伍角柒分)资金返还至郭某芳账户。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张某账户(账户号码:6228480383000431817,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朝阳支行)中的30299.09元(叁万零贰佰玖拾玖元零玖分)资金返还至郭某芳账户。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傅某廉账户(账户号码:6228480688499890277, 开户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明鑫支行)中的32188.71元(叁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柒角壹分)资金返还至郭某芳账户。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赛罕区分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从新确认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了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赛罕分局将按原确定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471-5277024,联系人:高警官、刘警官。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警大队
2021年6月4日
来源:平安赛罕
责编:赵鹏飞
来源:内蒙古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