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华女士、田世学先生:
你方(乙方)与我方(甲方)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了《永昌县吉荣萤石矿采掘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将永昌县吉荣萤石矿采区的1号矿井承包给乙方开采经营,若乙方停工15日以上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我方严格履行合同,但乙方无故停工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永昌县吉荣萤石矿采掘承包协议》。
如果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十日内提出。望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前来办理相关资产交接事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通知人(甲方):永昌县吉荣萤石矿
2021年6月17日 2021-06-18 00:00:00:07996600解除合同通知书/enpproperty2021-06-18 00:00:00:0799660c79966.html0解除合同通知书/enpproperty
来源:金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