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这是一起由吉林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和诉讼过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和张某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资金114600.00元;连带给付鉴定费用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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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在桦甸市夹皮沟镇非法捕猎野生蛇共计382条,分3次出售给被告张某用于提取蛇毒非法获利。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刘某非法捕猎的蛇的种类分别为棕黑锦蛇、乌苏里蝮、岩栖蝮、团花锦蛇,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棕黑锦蛇列入《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两名被告非法狩猎和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减少了当地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改变了当地野生动物的结构和生物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后,吉林市检察院通过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本案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之多,在当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之久,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保护职能,本着“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办理,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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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姜忠孝
作者:祃首甲 战荧
编辑:马贺
来源:吉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