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
近日,福建福州
罗源法院审理了
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卖家竟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据悉,犯罪嫌疑人侯某
于2013年、2014年、2017年
分别生下2名男婴和1名女婴
三个孩子被侯某及其丈夫杨某
以2.3万(男婴)和2万(女婴)元的价格
出售给他人
随后三名孩子均被买家转卖
2018年7月,侯某又生下一名女婴
并于次月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老乡
2020年10月侯某被警方抓获
福州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
侯某及杨某(另案处理)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
于2013—2018年期间
共计向他人出售4名婴儿
构成拐卖儿童罪
侯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并追缴违法所得九万一千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具有抚养孩子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父母若出于各种原因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随意出卖,并从中非法获利,这不仅仅是道德缺失、挑战公序良俗的表现,更是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严重触犯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随意遗弃或者买卖,任何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制裁。
对此,各地网友纷纷表示气愤和难以理解
“自己怀胎10月舍得啊”
“天哪,生孩子就是为了还钱吗?”
“虎毒还不食子呢”
“好残忍,难以理解”
“两口子随随便便在外面找份正经工作,6年下来也能存9万块钱吧......”
“还是让我震惊”
“有些人不配做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