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买卖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买卖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股权变动登记时,应填写《个别股东变动情况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完成股权转让买卖之后,负有纳税权利或代扣代缴权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方案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别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纳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方案股权变动登记手续
-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别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分的合作,获取个别股权转让消息
- 进一步标准股权转让所得个别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好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
- 对申报的计税根据分明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别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009年6月12日,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度税务总局下发告诉明白,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买卖之后,负有纳税权利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权利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方案纳税(扣缴)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纳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方案股权变动登记手续。
据悉,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权利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施行纳税权利和扣缴权利的景象比较多见。与此同时,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荫蔽性,转让价钱又带有客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具有必定难度。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度税务总局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告诉,对个人股权转让进程中的涉税成绩作了准绳性规则。
据国税总局透露,目前我国已经孕育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本人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交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